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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1、《土地管理法》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容韵雅律师,深圳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行政干预性强。

  由 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

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

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有偿性。

  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

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

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充分体现了它在法律上的灵活性,以至于不会刻板的运用在我们生活当中。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什么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征地补偿等费用。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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