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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韵雅律师,深圳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有了征地批文,征地项目就一定合法吗这个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规定,其直接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另一个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征地批文如何才能看到呢是否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征地批文;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据此,征地批文是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农民朋友们看不到,就说明征收方存在程序违法的可能。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并不是说有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就一定合法的,有了征地批准只是可以征收土地,但在征地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才有效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司法强拆后的救济办法是什么
除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投诉、控告、索赔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救济规定是: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提醒您,关于强拆,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既可以先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国家赔偿程序。所以,为了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好地获取相应的补偿,关于拆迁补偿事项的疑问,您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