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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0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容韵雅律师,深圳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

2、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也要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如公路、铁路等核准报废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等。为您一一介绍。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以上第1种和第2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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