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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容韵雅律师

从省级文件来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若改造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文件。深圳市各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些区已出台相应的规定,如龙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但目前坪山区一级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定未有出台。

因此,本文暂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及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国有企业的定义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资委作为国有出资人的地位。

关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的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决定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转让重大财产、进行重大资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事项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如果涉及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转让重大财产、进行重大资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在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单位为政府,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隶属于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于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符合条件,且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国有资产转让

1、定义: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2、决定对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决策程序: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4、报告:在决策过程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5、方案设置: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审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7、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8、转让方式: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1)受让方资格设置: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披露: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受让方征集失败的处理: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9、合同签订: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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