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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容韵雅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对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行为,做了相关的规定。基于该办法,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印发《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下称“本办法”),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坪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一、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区政协机关、区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属事业单位。

二、资产处置类别

本办法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三、资产处置条件

1、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账务处理规范。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账务处理不规范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或补充账务情况说明后,再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四、资产处置要求

   (一)一般性要求

1、内部审批:具体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根据单位内部的资产处置办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2、公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按规定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3、外部审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需先就处置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1)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批量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及文物等重大资产除外)。

(2)涉及到土地、房屋构筑物及文物等重大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不分金额大小。

(3)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需先就处置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决策:

(1)涉及到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及文物等重大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拆除、报损的。

(2)单位制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

(3)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制定的赔偿(补偿)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

(4)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二)具体审批流程

   

类别

程序

备注

单位申报

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申报发起。

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

 

申报准备

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内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要处置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系统提交

单位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接审批表》,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相关附件材料通过扫描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纸质提交

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纸质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单位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接审批表》。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并完成财政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应操作。

 

评估

单件资产账面原值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主管部门需对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500万元(含)以上的,主管部门需将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处置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核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并完成财政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应操作。其中属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需上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决策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的批复应以上级决策意见为依据。

  区政府已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须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出具批复文件。

 

单位处置

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理工作,并取得有效凭证。

  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 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单位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更新财政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做到“账卡相符”。

 

适用于有偿转让的处置流程

1、评估: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预选供应商方式进行遴选。

2、处置方式: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在相应平台公开处置;或委托上述机构,在区公共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不适合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的,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3、应当提供的资料

(1)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复印件)。

4)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5)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适用于置换的处置流程

1、定义: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对于少量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规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补价之和)25%(不含)以下的为置换;25% (含)以上的为有偿转让。

2、评估。置换对价不应低于评估价。

3、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深圳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4、应当提供的资料

(1)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接审批表》。

(3)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复印件)。

(4)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5)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6)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同意通过置换方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或公文。

(7)当事双方签署的置换意向书。

(8)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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