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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5月18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土地征收和征收土地,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土地改革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的实行也会涉及到土地征收的开展。那么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也是要讲究“规则”的,即要进行土地征收,也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那么它的程序是什么?

  容韵雅,深圳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土地征收方向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始终从客户角度出发,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诚实的品质和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什么是土地征收?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但必须给予补偿。主要内容有:

  1、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用权分散行使的现象,也注意纠正分散行使引致的弊端。国务院和省的权限划分有明确的界限。

  2、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中央和省两级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里表明,转用是征用的前提条件,如果农用地不被转用,则国家无须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

  3、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征用土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用土地的法定的组织实施者。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是扰乱了国家征用土地的秩序。

  4、征用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和有关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没有将征用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

  5、征地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反映了现实的需要和群众的愿望,首先规定,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防止土地被征用而种地的农民还不知道的不正常现象;第二是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要公布,接受监督,这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规定,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第三是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规定;第四,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的农民,并不是征了地给了补偿费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从法律上就有责任安置好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

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容韵雅 深圳知名律师,承办土地征收案例近千件, 熟知客户所在领域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能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可使案件的解决结果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又能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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