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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添加时间:2019年12月9日 来源: 深圳拆迁律师   http://www.bjzdcqls.cn/

 容韵雅,深圳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修改业主公约;

  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7、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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